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国发<199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从根本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治理水土流失对于加快贫困山区脱贫致富、保护国土、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的作用,特就加强水土保持工作通知如下:

  一、增强对九十年代治理水土流失的紧迫感,进一步加强领导。我国人口众多、水土资源相对匮乏,水土流失问题历来比较严重。目前,我国仅水力侵蚀未治理的面积就有一百七十多万平方公里,治理的任务十分繁重和艰巨。而且,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经济的快速增长,水土流失和水土资源紧缺的形势将更加严峻。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从战略的高度认识水土保持是山区发展的生命线,是国土整治、江河治理的根本,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进一步增强对水土流失治理的紧迫感,把水土保持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快水土流失防治的速度。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人民政府,要建立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土保持工作的制度,并建立政府领导任期内的水土保持目标考核制,层层签定责任状。

  二、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加强预防监督,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水土流失严重地区要充实加强水土保持机构,切实负责地做好归口管理、综合治理、监督、监测和科研教育等工作。农业、林业、能源、交通等有关部门和大中型工矿企业要积极支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并认真完成本行业、本单位应承担的防治任务。要建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制度,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新上的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都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机构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各级计划部门在审批项目时要严格把关。要建立健全水土保持预防监督体系,监督人员在执法中必须持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检查员证。同时,在水土保持经费中安排20%的资金用于预防、监督和管护。

  三、多形式、多渠道增加投入,大力开展水土保持。水土流失的治理,要本着自力更生的精神,以地方投入、群众投劳为主,国家适当扶持。国家基建、财政和农业综合开发、以工代赈中分别用于黄河中游、长江中上游等全国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区的资金,要继续安排,专款专用。对已经发挥效益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要按照库区流域防治任务的需要,每年从收取的水费、电费中提取部分资金,由水库、电站掌握用于本库区及其上游的水土保持,由所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检查验收。对水土保持资金要依据受益快慢,逐步实行有偿扶持、滚动周转使用的办法,将回收的资金继续用于水土保持。此外,继续实行谁投资进行综合治理,新开发的土地归谁使用和经营的政策,调动各方面投入治理水土流失的积极性。对以户包为基础,集体、个人相结合的多种形式承包治理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使用权,要长期稳定不变。

  四、抓好重点,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各地和有关部门都要在《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纲要》的指导下,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的水土保持规划、计划,确定治理的重点,扎扎实实地开展水土保持工作。当前国家治理的重点是黄河中游和长江中上游,以及其他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在继续花大力气抓好现有重点治理区的基础上,有计划地逐步扩大重点治理区。各地也要尽快明确自己的治理重点,积极创造条件开展重点治理,并以点带面,推动面上治理工作的开展。对重点流失区的治理以及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中的水土保持措施等,要建立责任制,把项目和资金落到实处。对一些工矿企业过去造成的水土流失,要作出治理规划,限期完成。

                      国 务 院
                                      
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九日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通知
(国发[1998]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江泽民、李鹏、朱容基同志的指示,由国家计委组织有关部门制订的《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制订本地区的生态环境建设规划,调动亿万群众的积极性,组织全社会的力量,投入生态环境建设。要积极行动起来,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发扬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为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祖国秀美山川,做出更大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七日
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保护和建设好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始终坚持的一项基本方针。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发扬艰苦创业精神,大力开展植树种草,治理水土流失,防治荒漠化,建设生态农业,经过一代一代人长期地、持续地奋斗,建设祖国秀美山川,是把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的重大战略部署。全面实施这项跨世纪的宏伟工程,既是中华民族发展史上的伟大壮举,也是履行有关国际公约的实际行动和对世界文明作出的重要贡献。为此,国家制定具有长期指导作用的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从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实际出发,本规划仅对全国陆地生态环境建设的一些重要方面进行规划,主要包括:天然林等自然资源保护、植树种草、水土保持、防治荒漠化、草原建设、生态农业等。
一、我国生态环境建设概况
建国以来,我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发扬艰苦奋斗精神,为改善生态环境作出了巨大努力,取得了很大成绩,并积累了大量宝贵的经验。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先后实施三北防护林、长江中上游防护林、沿海防护林等一系列林业生态工程,开展黄河、长江等七大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加大荒漠化治理力度,推广旱作节水农业技术,加强草原和生态农业建设,使我国的生态环境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40多年来,全国累计治理水土流失面积67万平方公里,修梯田、建坝地、治沙造田1067万公顷,人工造林保存面积3425万公顷,飞播造林2533万公顷,封山育林3407万公顷,森林覆盖率提高到13.92%(按郁闭度大于0.3计算,如按国际通行的郁闭度大于0.2计算,相当于15.25%)。建成50个生态农业示范县和2000多个生态农业示范点,人工种草和改良草地保留面积1482万公顷。在生态环境建设方面作出的各种努力正在并将继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但是,应当清醒地看到,我国自然生态环境仍很脆弱,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还没有遏制住。主要表现在:
--水土流失日趋严重。全国水土流失面积367万平方公里,约占国土面积的38%。近年来,很多地区水土流失面积、侵蚀强度、危害程度呈加剧的趋势,全国平均每年新增水土流失面积1万平方公里。
--荒漠化土地面积不断扩大。全国荒漠化土地面积已达262万平方公里,并且每年还以2460平方公里的速度扩展。
--大面积的森林被砍伐,天然植被遭到破坏,大大降低其防风固沙、蓄水保土、涵养水源、净化空气、保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毁林开垦、陡坡种植、围湖造田等加重了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草地退化、沙化和碱化(以下简称三化)面积逐年增加。全国已有三化草地面积1.35亿公顷,约占草地总面积的1/3,并且每年还在以200万顷的速度增加。一些地区为了短期利益,不合理开垦草原,加剧土地的荒漠化。
--生物多样性受到严重破坏。我国已有15--20%的动植物种类受到威胁,高于世界10--15%的平均水平。
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给我国经济和社会带来极大危害,严重影响可持续发展。一是加剧贫困程度。目前,全国农村贫困人口90%以上生活在生态环境比较恶劣的地区。恶劣的生态环境是当地群众贫困的主要根源。二是加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压力。我国人多地少,土地后备资源匮乏,如果不能有效地控制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将严重影响我国的可持续发展。三是加剧自然灾害的发生。由于降雨量减少和水土流失等原因,黄河河道淤积越来越严重,加之超量用水,断流时间越来越长,长此下去,黄河有可能成为间歇性河流;由于不合理开发,长江流域植被减少,土壤流失,崩塌、泥石流等灾害频繁发生,泥沙量逐年增加,威胁中下游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国每年因干旱、洪涝等各种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呈大幅度增长之势。
二、生态环境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我国生态环境建设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坚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紧紧围绕我国生态环境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以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科技为先导,以重点地区治理开发为突破口,把生态环境建设与经济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处理好长远与当前、全局与局部的关系,促进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
我国生态环境建设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分步实施,优先抓好对全国有广泛影响的重点区域和重点工程,力争在短期内有所突破;坚持按客观规律办事,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讲求实效,采取生物措施、工程措施与农艺措施相结合,各种治理措施科学配置,发挥综合治理效益;坚持依法保护和治理生态环境,依靠科技进步加快建设进程,建立法律法规保障体系和科技支撑体系,使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法制化,工程的设施、施工和管理科学化;坚持以预防为主,治理与保护、建设与管理并重,除害和兴利并举,实行边建设、边保护,使各项生态环境建设工程发挥长期效益;坚持把生态环境建设与产业开发、农民脱贫致富、区域经济发展相结合;坚持依靠亿万群众,广泛动员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多渠道筹集生态环境建设资金。
我国生态环境建设的总体目标是:用大约50年左右的时间,动员和组织全国人民,依靠科学技术,加强对现有天然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大力开展植树种草,治理水土流失,防治荒漠化,建设生态农业,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加强综合治理力度,完成一批对改善全国生态环境有重要影响的工程,扭转生态环境恶化的势头。力争到下个世纪中叶,使全国适宜治理的水土流失地区基本得到整治,适宜绿化的土地植树种草,三化草地基本得到恢复,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生态环境预防监测和保护体系,大部分地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基本实施中华大地山川秀美。
到下个世纪中叶,我国生态环境建设分近期、中期和远期三个阶段进行规划。各阶段的奋斗目标是:
(一)近期目标。从现在起从现在起到2003年是实现近期目标的关键时期。要力求起好步,开好局。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水土流失和荒漠化土地治理步伐,有效遏制黄河上中游等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继续恶化的趋势。有计划地停止天然林的采伐和湿地开发,坚决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围湖造地,对过度开垦、围垦的土地,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还林还草还湖,逐步将25度以上的陡坡地退耕还林还草,25度以下的坡地实现梯田化。改善农业基础条件,建设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推广先进农业技术,发展旱作节水农业,稳定解决贫困地区的脱贫问题,减轻经济活动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压力。到2003年,新增治理水土流失面积30万平方公里,治理荒漠化土地面积960万公顷;新增森林面积2500万公顷,森林覆盖率达到17.6%以上,新增自然保护区面积800万公顷;改造坡耕地300万公顷,退耕还林300万公顷,建设高标准、林网化农田面积600万公顷;新建人工草地、改良草地2000万公顷,治理三化草地1500万公顷。在重点区域建设一批水土保持、节水灌溉、旱作农业和生态农业示范工程。建立全国生态环境预防监测体系。
(二)中期目标。从2011~2030年,在遏制生态环境恶化的势头之后,大约用20年的时间,力争使全国生态环境明显改观。这一时期的主要奋斗目标是:全国60%以上适宜治理的水土流失地区得到不同程度整治,黄河长江上中游等重点水土流失治理大见成效;治理荒漠化土地面积4000万公顷;新增森林面积4600万公顷,全国森林覆盖率达到24%以上,各类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达到12%;旱作节水农业和生态农业技术得到普遍运用,新增人工草地、改良草地8000万公顷,力争一半左右的三化草地得到恢复。重点治理区的生态环境开始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三)远期目标。从2031~2050年,再奋斗20年,全国建立起基本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良性生态系统。主要奋斗目标是:全国适宜治理的水土流失地区基本得到整治,宜林地全部绿化,林种、树种结构合理,森林覆盖率达到并稳定在26%以上;坡耕地基本实现梯田化,三化草地得到全面恢复。全国生态环境有很大改观,大部分地区基本实现山川秀美。
三、全国生态环境建设总体布局
我国地域辽阔,区域差异大,生态系统类型多样。东部地区,地势低平,气候湿润,雨热同季,经济比较发达,生态环境相对较好。西部地区,降雨稀少,干旱高寒,交通不便,经济欠发达,生态环境恶劣,林草植被一旦遭受破坏,极难恢复。中部地区,处于东部平原和西部高原的过渡地带,地形复杂,生态环境脆弱,长期以来由于资源过度利用,自然生产力遭到破坏,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问题最为严重,是生态环境治理的重点区域。针对上述特点,参照全国土地、农业、林业、水土保持,自然保护区等规划和区划,将全国生态环境建设划分为八个类型区域。
(一)黄河上中游地区。本区域包括晋、陕、蒙、甘、宁、青、豫的大部分或部分地区。生态环境问题最为严峻的是黄土高原地区,总面积约64万平方公里,是世界上面积最大的黄土覆盖地区,气候干旱,植被稀疏,水土流失十分严重,水土流失面积约占总面积的70%,是黄河泥沙的主要来源地。这一地区土地和光热资源丰富,但水资源缺乏,农业生产结构单一,广种薄收,产量长期低而不稳,群众生活困难,贫困人口量多面广。加快这一区域生态环境治理,不仅可以解决农村贫困问题,改善生存和发展环境,而且对治理黄河至关重要。生态环境建设的主攻方向是:以小流域为治理单元,以县为基本单位,以修建水平梯田和沟坝地等基本农田为突破口,综合运用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耕作措施治理水土流失,尽可能做到泥不出沟。陡坡地退耕还草还林,实行草、灌木、乔木结合,恢复和增加植被。在对黄河危害最大的砒砂岩地区大力营造沙棘水土保持林,减少粗沙流失危害。大力发展雨水集流节水灌溉,推广普及旱作农业技术,提高发农产品产量,稳定解决温饱问题。积极发展林果业、畜牧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帮助农民脱贫致富。
)长江上中游地区。本区域包括川、黔、滇、渝、湘、赣、青、甘、陕、豫的大部或部分地区,总面积170万平方公里,水土流失面积55万平方公里。该区域山多山高平坝少,生态环境复杂多样,水资源充沛,但保水保土能力差,土地分布零星,人均耕地较少,且旱地坡耕地多。长期以来,上游地区由于受不合理的耕作、草地过度放牧和森林大量采伐等影响,水土流失日益严重,土层日趋瘠薄;滇、黔等石质山区降雨量和降雨强度大,滑坡、泥石流灾害频繁,不少地区因土地石化而贫困,甚至丧失基本生存条件,中游地区因毁林毁草开垦种地,水土流失严重,造成江河湖库泥沙淤积,加上不合理的围湖造田,加剧洪涝灾害的发生。生态环境建设的主攻方向是:以改造坡耕地为中心,开展小流域和山系综合治理,恢复和扩大林草植被,控制水土流失。保护天然林资源,支持重点林区调整结构,停止天然林砍伐,林业工人转向营林管护。营造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和人工草地。有计划有步骤地使25度以上的陡坡耕地退耕还林(果)还草,25度以下的坡地改修梯田。合理开发利用水土资源、草地资源、农村能源和其他自然资源,禁止滥垦乱伐,过度利用,坚决控制人为的水土流失。
(三)三北风沙综合防治区。本区域包括东北西部、华北北部、西北大部分干旱地区。这一地区风沙面积大,多为沙漠和戈壁,适宜治理的荒漠化面积为31万平方公里。由于自然条件恶劣,干旱多风,植被稀少,草地三化严重,生态环境十分脆弱;农村燃料、饲料、肥料、木料缺乏,严重影响当地人民的生产和生活。生态建设的主攻方向是:在沙漠边缘地区,采取综合措施,大力增加沙区林草植被,控制荒漠化扩大趋势。以三北风沙线为主干,以大中城市、厂矿、工程项目周围为重点,因地制宜兴修各种水利设施,推广旱作节水技术,禁止毁林毁草开荒,采取植物固沙、沙障固沙、引水拉沙造田、建立农田保护网、改良风沙农田、改造沙漠滩地、人工垫土、绿肥改土、普及节能技术和开发可再生能源等各种有效措施,减轻风沙危害。因地制宜,积极发展沙产业。
(四)南方丘陵红壤区。本区域包括闽、赣、桂、粤、琼、湘、鄂、皖、苏、浙、沪的全部或部分地区,总面积约120万平方公里,水土流失面积约34万平方公里。土壤类型中红壤占一半以上,广泛分布在海拔500米以下的丘陵岗地,以湘赣红壤盆地最为典型。由于森林过度砍伐,毁林毁草开垦,植被遭到破坏,水土流失加剧,泥沙下泄淤积江河湖库,影响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区域内的沿海地区处于海陆交替、气候突变地带,极易遭受台风、海啸、洪涝等自然灾害的危害。生态环境建设的主攻方向是: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并举,加大封山育林和退耕还林力度,大力改造坡耕地,恢复林草植被,提高植被覆盖率。山丘顶部通过封育治理或人工种植,发展水源涵养林、用材林和经济林,减少地表径流,防止土壤侵蚀。坡耕地实现梯田化,配置坡面截水沟、蓄水沟等小型排蓄水工程。发展经济林果和人工草地。解决农村能源问题。沿海地区大力造林绿化,建设农田林网,减轻台风
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五)北方土石山区。本区域包括京、津、冀、鲁、豫、晋的部分地区及苏、皖的淮北地区,总面积约44万平方公里,水土流失面积约21万平方公里。部分地区山高坡陡,土层浅薄,水源涵养能力低,暴雨后经常出现突发性山洪、冲毁村庄道路,埋压农田,淤塞河道;黄泛区风沙土较多,极易受风蚀、水蚀危害;东部滨海地带土壤盐碱化、沙化明显。生态环境建设的主攻方向是:加快石质山地造林绿化步伐,积极开展缓坡整修梯田,建设基本农田,发展旱作节水农业,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多林种配置开发荒山荒坡,合理利用沟滩造田。陡坡地退耕造林种草,支毛沟修建拦沙坝等,积极发展经济林果和多种经营。
六)东北黑土漫岗区。本区域包括黑、吉、辽大部及内蒙古东部地区,总面积近100万平方公里,水土流失面积约42万平方公里。这一地区是我国重要的商品粮和木才生产基地。区内天然林与湿地资源分布集中,土地以黑土、黑钙土、暗草甸土为主,是世界三大黑土带之一。由于地面坡度缓而长,表土疏松,极易造成水土流失,损坏耕地,降低地力;加之本区森林资源严重过伐,湿地遭到破坏,干旱、洪涝灾害频繁发生,对农业的稳产高产造成危害,甚至对一些重工业基地和城市安全构成威胁。生态环境建设的主攻方向是:停止天然林砍伐。保护天然草地和湿地资源。完善三江平原和松辽平原农田林网。综合治理水土流失,减少缓坡面和耕地冲刷。改进耕作技术,提高农产品单位面积产量。
(七)青藏高原冻融区。本区域面积约176万平方公里,其中水力、风力侵蚀面积22万平方公里,冻融侵蚀面积104万平方公里。该区域绝大部分是海拔3000米以上的高寒地带,土壤侵蚀以冻融侵蚀为主。人口稀少,牧场广阔,东部及东南部有大片林区,自然生态系统保存较为完整,但天然植被一旦破坏将难以恢复。生态环境建设的主攻方向是:以保护现有的自然生态系统为主,加强天然草场、长江黄河源头水源涵养林和原始森林的保护,防止不合理开发。
(八)草原区。我国草原分布广阔,总面积约4亿公顷,占国土面积40%以上,主要分布在蒙、新、青、川、甘、藏等地区,是我国生态环境的重要屏障。长期以来,受人口增长、气候干旱和鼠虫灾害的影响,特别是超载过牧和滥垦乱挖,使江河水系源头和上中游地区的草地三化加剧,有些地方已无草可用、无牧可放。生态环境建设的主攻方向是:保护好现有林草植被,大力开展人工种草和改良草场(种),配套建设水利设施和草地防护林网,加强草原鼠虫灾防治,提高草场的载畜能力。禁止草原开荒种地。实行围栏、封育和轮牧,建设草库仑,搞好草畜产品加工配套。
四、规划优先实施的重点地区和重点工程
生态环境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需要把持久的奋斗和阶段性攻坚结合起来,把全面推进和重点突破结合起来。继续抓好目前正在实施的三北防护林体系等各类生态环境建设工程,广泛发动群众持久地开展植树种草,治理水土流失,防治荒漠化,建设生态农业。今后5年和到2010年,国家把目前生态环境最为脆弱,对改善全国生态环境最具影响,对实现近期奋斗目标最为重要的黄河长江上中游地区、风沙区和草原区作为全国生态环境建设的重点地区,集中力量予以支持,力争在短时期内有所突破。
黄河上中游地区。以坡耕地改造和沟道治理为基础,坚持草灌(木)先行,扩大林草植被,遏制水土流失面积扩大,减少输入黄河的泥沙量。以黄土高原地区为重点,优先建设天然林保护工程、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重点水土流失区林业与草地治理工程、节水灌溉工程、以旱作农业为主的生态农业建设工程等。主要建设任务是:到2003年,累计治理水土流失面积7万平方公里,完成造林面积350万公顷,改造坡耕地30万公顷,建设一批节水灌溉、旱作农业、生态农业、农村能源和农业资源可持续利用工程。到2010年,累计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5万平方公里,完成造成面积970万公顷。
长江中上游地区。把对减少泥沙流失,保障长江安全至关重要的嘉陵江流域、云南金沙江流域、洞庭湖区、鄱阳湖区、川西地区和三峡库区等重点地区的生态环境建设好,努力在以坡改梯为主的基本农田建设、以小型水利设施为主的水利建设以及自然资源保护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优先建设一批林果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加快天然林区森工企业转产,停止天然林砍伐,大力开展营林造林,建设生态农业工程,推广水土保持耕作技术。主要建设任务是:到2003年,累计治理水土流失面积8万平方公里,完成造林面积300万公顷,改造坡耕地70万公顷,建设一批旱作农业、生态农业、农村能源、农业资源可持续利用工程以及沃土示范工程。到2010年,累计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6万平方公里,完成造林面积1500万公顷。
风沙区。把重点放在土地荒漠化最为严重的半干旱农牧交错地带,遏制荒漠化扩大的势头。生态环境建设要与提高农牧业生产水平结合起来,以增加沙区林草植被为主,生物措施、工程措施和农艺措施综合配套,优先建设三北防护林工程、防治荒漠化工程、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生态农业建设工程等。主要建设任务是:到2003年,综合治理风沙面积4万平方公里,治沙造田45万公顷,建设农田防护林75万公顷,建设一批旱作农业、生态农业、农村能源工程。到2010年,综合治理风沙面积9万平方公里,建设农田防护林160万公顷。
草原区。采取人工种草、飞播种草、围栏封育等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的办法,变草地粗放经营为集约经营,提高牧业生产水平,实现草场永续利用,草地畜牧业可持续发展。优先建设内蒙古呼伦贝尔、锡林郭勒、鄂尔多斯,青海环湖、青南,甘肃甘南,四川甘孜、阿坝,新疆天山等重点地区的三化草地治理工程、草地鼠虫害防治工程等。主要建设任务是:到2003年,人工种草和改良草场面积累计1000万公顷,建设高标准围栏草场300万公顷,治虫灭鼠2500万公顷。到2010年,人工种草和改良草场面积累计2670万公顷,建设高标准围栏草场800万公顷。
通过重点工程的建设,把这些关系全局发展的重点地区的基本农田、优质草地、水源涵养林和防风固沙林建设起来,形成带网片结合、纵横交错、相互联结、结构合理的林草植被体系和水土流失防治体系,使这些区域的生态环境有较大改观,为全国生态环境的改善奠定基础。此外,国家还要按照区域布局,有计划、有步骤地选建一批生态环境建设综合示范区,建立和完善预防监测保护体系。
五、生态环境建设的政策措施
(一)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政府要有高度的历史责任感,把生态环境建设作为一件大事,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规划目标的实现。各地要在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指导下,因地制宜地制定本地区的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作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任接着一任干,一代接着一代干,一张蓝图干到底;把生态环境建设与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结合起来;建立生态环境建设目标责任制,把生态环境建设情况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定期检查,向社会公布。
生态环境建设是一项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世纪的综合性系统工程,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国生态环境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领导,协调行动。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总体规划和要求,各司其职,精心组织好规划工程的实施。计划部门要统筹规划,综合平衡,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农业、林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明确责任,加强行业指导和工程管理。财政、金融、科技、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都要积极支持生态环境建设。对在生态环境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国家给予表彰,以激励全社会各方面力量自觉投身到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中去。
(二)加强法制建设,依法保护和治理生态环境。
要广泛深入地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加快制定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全民的法制观念,形成全社会自觉保护环境、美化环境的强大舆论。逐步建立健全以若干法律为基础、各种行政法规相配合的法律法规体系。严格执法,强化法律监督,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经济发展规划时,要统筹考虑生态环境建设;在经济开发和项目建设时,严格执行生态环境有关法律法规,在项目设计中充分考虑对周围生态环境的影响,并提出相应评估报告,安排相应的建设内容;工程验收时,要同时检查生态环境措施的落实情况。严格控制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开垦土地,不允许以任何借口毁坏林地、草地,污染水资源,浪费土地,违法者要追究责任。对生态环境敏感区域要分级设立重点预防监督区。对不适宜生产和生活的地区,要作出规划,创造条件,实行异地开发和安置,减轻对环境的压力。
(三)把科技进步放在突出位置,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
宣传和普及植树种草、水土保持、防治荒漠化、草原建设、节水农业、旱作农业、生态农业等方面的科技知识。要重视生态环境建设人才的培养。围绕生态环境建设的关键问题组织科研攻关,力争有新的突破。鼓励各类科技研究和开发机构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程,对研究开发成果予以保护,并依法有偿转让。现有的各类科研机构要根据全国生态环境建设区域布局,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科技推广、信息服务体系和技术交流网络,为各地区制定规划、设计工程等提供服务。按照试验、示范、推广的路子,办好各类试验示范区。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推广规范化的技术规程。大力培育和推广适应不同区域特点的优良品种,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如小流域综合治理技术,径流林业技术,生根粉技术,节水灌溉技术等。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和推广国外先进的技术。
(四)继续深化四荒承包改革,稳定和完善有关鼓励政策。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治理和合理开发是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由于四荒治理开发投资回收期长,风险大,必须有长期稳定的政策。各地区要对四荒的治理开发进行合理规划,把治理四荒与经济开发结合起来,保障投资治理开发者的合法利益。允许打破行政界限,允许不同经济成份主体购买四荒使用权;允许购买使用权的经济主体按照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新的形式经营四荒土地;允许四荒使用权一定50年或更长的时间不变。治理开发成果允许继承转让;国家征用时,要对治理成果给予补偿。对买而不治或买后乱垦者,要收回承包权,并按照合同进行处理。对四荒承包治理项目要在贷款和税收等方面尽可能提供优惠条件。各地区要结合实际,规范四荒承包、租赁、拍卖等合同。
(五)抓好重点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生态环境建设工程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规划立项,按项目进行动态管理,按设计组织施工,按工程进度安排建设资金,按效益考核。生态环境建设重点区域的各级政府要组织力量对国家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进行科学规划和设计,广泛吸收各方面意见,做好经济、技术论证。引入竞争机制,允许不同经济主体参与工程建设的投标。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体系,严格按国家颁布的标准组织设计和施工,逐步引入工程监理制度,定期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估,确保工程质量。加强已建工程的维护和管理,使之发挥长期效益。国家将对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制定专门管理办法。
(六)建立健全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
坚持国家、地方、集体、个人一起上,多渠道、多层次、多方位筹集建设资金。国家生态环境建设重点工程项目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地方按比例安排配套资金。地方性的建设项目,由地方负责投入。小型建设项目主要依靠广大群众劳务投入和国家以工代赈,并广泛吸引社会各方面的投资。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对生态环境建设的投入作出长期安排。中央和地方财政要将生态环境建设资金列入预算,宁可其他方面紧一些,也要把生态环境建设资金安排好。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财政支农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的使用,都要把生态环境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统筹安排,并逐年增长。银行要增加用于生态环境建设的贷款,并适当延长贷款偿还年限。积极争取利用国外资金,国外的长期低息贷款和赠款要优先考虑安排生态环境建设项目。
加强已建立的林业基金、牧区育草基金的使用管理,切实用于水土保持、植树种草等生态环境建设,积极开辟新的投资渠道。按照谁受益、谁补偿,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建立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上的各类投资主体向生态环境建设投资。对国内外资助生态环境建设有突出贡献者,国家给予表彰和奖励。
广大群众是生态环境建设的主力军。要广泛发动群众,大力开展义务植树种草活动。继续完善劳动积累工制度,利用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农闲时间组织群众开展生态环境建设。坚持谁造谁有,合造共有政策,充分调动广大群众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的积极性。
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管理办法
(水利部水保[1998]546)
    第一条为了加强管理,促进农村“四荒”资源治理开发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四荒”资源使用权的一切转让及其相应治理开发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四荒”,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包括荒地、荒坡、荒沙、荒草、荒水等。“四荒”资源的转让和治理开发,是指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四荒”
使用权在规定期限内转让给受让方,由受让方按协议书(合同)进行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的行为。
    第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四荒”资源的治理开发工作,主要负责规划、协调、服务、监督、指导和日常管理等工作,主动当好政府参谋。在国土、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共同做好治理开发“四荒”资源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和水土保持总体规划指导下,查清“四荒”资源现状,做出治理开发的具体规划,落实到地块。
    第六条 “四荒”资源使用权转让前,要严格界定权属、划清界限,权属不清、地界不明的,不得进行转让。严禁把国有土地变为集体所有,严禁将有林地当作“四荒”地拍卖。
    第七条 “四荒”资源使用权的转让包括拍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制等多种方式,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有治理开发能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治理开发“四荒”资源的主体,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可参与“四荒”资源使用权的转让。本村村民享有转让的优先权。
    第九条 “四荒”资源使用权转让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组织成立由村民代表参加的转让机构。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转让机构拟定实施方案,并经村民代表大会充分讨论。实施方案应包括“四荒”转让范围、转让价格、治理开发标准与内容、使用期限和有关政策,尤其要明确做好水土保持的具体要求。
    第十条实施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四荒”资源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合同),要由以下三方共同订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责任人为出让方(甲方),治理开发“四荒”资源者为受让方(乙方),乡(镇)人民政府为监督方(丙方)。协议书(合同)三方各执一份,并报送县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一份备案。
    第十二条拍卖“四荒”资源使用权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乡(镇)人民政府公布“四荒”资源使用权转让方案,实行公开竞投;
(二)竞投者向转让机构申请登记,并缴纳一定数额的竞投定金:
(三)转让机构组织竞投者现场踏查,明确转让“四荒”使用权的范围和相关事宜;
 (四)通过公开竞投,竞价高者为中标者;对未投中者予竟投结束后一周内如数退还竞投定金;
(五)出让方、受让方和监督方签订“四荒”资源使用权拍卖协议书(合同);
(六)乡(镇)人民政府对协议书(合同)进行核查后,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司法部门公证,并向受让方颁发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四荒”资源使用证。
第十三条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方式取得“四荒”资源使用权的,参照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四荒”资源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合同),须具备下列主要内容:
 (一)“四荒”资源现状;
 (二)转让方式,使用期限,治理开发前与合同期满后地面附着物和治理成果的处置方式;
(三)用途,治理开发内容、进度、标准,检查监督方式;
 (四)转让金数量、交付方式、交付时间;
(五)合同三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三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四荒”资源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要符合当地水土保持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十六条 “四荒”资源使用权转让文书。包括上,报和批准文件、转让会议记录及其他相关图、表、文字材料等,应及时整理归档,一式三份,分别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保存。
    第十七条受让者在协议书(合同)生效后,开始治理开发活动,在治理开发“四荒”资源过程中具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在协议书(合同)规定范围内,有治理开发和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对“四荒”资源治理开发后新增成果和财产的所有权,可依法进行继承、转让、抵押等:
    (三)享受经各级政府和部门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和破坏原有水土保持设施;
    (五)不得将“四荒”资源改作非农用途,严禁在坡度大于二十五度(或当地根据《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规定的小于二十五度的禁垦坡度)的陡坡地上开荒种植农作物。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觉维护‘‘四荒,,资源治理开发者的合法权益,为其治理开发话动创造必要的条件,认真履行协议书(合同)的规定,不得因承办人和负责人的变动而随意变更台同内容或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要在治理开发‘·四荒”资源过程中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严格监督出让方和受让方对协议书(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治理开发“四荒”资源的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加强日常管理,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提供资金、物资等支持。积极参与‘‘四荒”资源的治理开发·培育和建立示范样板。引导对“四荒”资源高质量地治理开发。会同其他业务部门在“四荒”资源治理开发的规划设计、技术培训和指导、实用科技成果推广、良种苗木和生产资料供应、提供市场信息和咨询等方面搞好服务。
    第二十一条国家依法保护“四荒”资源治理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地方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有利于“四荒”资源治理开发的各项优惠政策,并鼓励和支持城镇企业下岗职工、困难企业职工、机关于部、转业军人参与“四荒”资源的治理开发。
    第二十二条 国家需要征用“四荒”资源治理开发成果时,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出让方、受让方合理补偿。
    第二十三条 “四荒”资源使用权转让金,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的制度,设立专账,严格财务监督。转让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本村内的水土保持建设、为“四荒”资源提供必要的治理开发条件和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一些直接开支。
    第二十四条在“四荒”资源的治理开发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定期组织对治理开发者按协议书(合同)规定的治理开发内容进行检查和指导,必要时可邀请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人员参加。
    第二十五条 由于人为因素而未能达到协议书(台I司)规定的治理开发标准和进度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受让方提出限期治理的要求。逾期仍不按要求治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报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并经县水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后。可终止合同,无偿收回转让的“四荒”资源;达到或超过治理开发标准与进度要求,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在“四荒”资源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联合开展水土保持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
(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
家环境保护总局铁道部交通部水保[2002]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水务)厅(局)、计委、经(贸)委、环境保护局(厅)、交通厅(局、委),各流域机构、铁路局,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青藏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加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和保护工作,防治开发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进一步落实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经协商,水利部、国家计
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环保总局、铁道部、交通部决定联合开展水土保持执法检查活动,瑞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水土保持方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在建开发建设项目,重点检查西部地区的各类开发建设项目。
二、检查内窖
l、水土保持方案设计工作落实情况,即建设单佴是否完善了水土保持方案的后续设计,招标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的水土保持要求。
2、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即建设单位是否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有无随意更改水土保持方案设计问题,主体工程出现变更时,水土保持工程是否及时按程序做了变更,水土保持工程与主体工程建设是否同步,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标准和质量是否达到规定要求主,是否存在重大水土流失灾害的隐患。
   3、水土保持工作管理情况,即建设单位在资金、监理、监测等保证措施方面的工作是否落实。
三、检查方式
检查采取行业、单位自查和部门联合抽查的方式,分层次进行。国家立项的公路、铁路、水利等建设项目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自查,国家电力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中国石油(集团)公司组织对所属建设项目进行自查,国务院六部委(局)以抽查方式联合检查各类建设项目。各流域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区域内国家立项的建设项目进行调查和检查。省级以下立项的建设项目的检查方式由省级有关部门防商确定。
四、工作安排
国家立项的建设项目的执法检查工作分两阶段进行,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的自查于2002年年底前完成,公路建设项目可延长至2003年3月底前完成。根据各部门、单位和各地检查情况及信息反映,国务院六部委(局)将于2003年第二组织对一些重点工程进行联合检查,检查方案由六部委(局)另行商定。省级以下立项的建设项目的检查工作务必于2002年年底完成。
五、处理方式
各地各部门要将检查的情况逐级上报,同时抄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采取回访的方式,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对不按整改意见落实,消极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单位和负责人和予通报批评和曝光,对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危害的单位,要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停业整顿。
                                2002年6月25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
水保[2003]236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2000年以来,水利部党组根据中央治水方针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新要求,提出充分发挥大自然的力量,依靠生态自我修复能力,加快水土流失防治步伐的新思路,并采取了一系列对策和措施。各级水利部门按照我部统一部署,在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的同时,把生态自我修复作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水利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开展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在坚持小流域综合治理的同时,积极推进生态自我修复工作。近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充分发挥大自然的力量,依靠生态的自我修复能力治理水土流失,不仅在降雨量较多的地区效果明显,而且在干旱半干旱地区也能取得较好的效果,能够大面积改善生态环境,快速减轻水土流失程度,是新时期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一举多得、费省效宏的好措施。开展水土保持生态自我修复工作,对于转变农牧业生产方式,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意义重大。水利部门要切实当好各级政府的参谋,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研究制定出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搞好部门协调配合,在各级政府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好这项工作。
  二、编制规划,明确目标开展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作,要按照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制定科学的规划。各级水利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着手安排编制本地区水土流失生态修复规划。水利部正在编制全国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规划,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于2003年下半年开展本辖区规划的编制工作。各流域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规划报水利部审查。省级水利部门制定的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规划报所在流域机构审查,同时报水利部备案。
  规划工作要注意突出生态自我修复的特点,把适合以自然力量为主恢复生态的区域划分出来,明确规划重点,如地广人稀、水土流失轻微和降雨量较多的地区。通过规划,明确生态自我修复的分区、目标、任务与措施。规划应统筹考虑退耕还林、草原建设、小流域综合治理、小水电代燃料、牧区水利、生态移民、水资源优化配置等工程对促进生态自我修复的作用。实施规划中,水利部门要在加强综合协调、监督指导的同时,重点抓好试点和示范工程。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规划编制技术大纲与具体要求我部将另行下发文件。
  三、落实责任,抓好试点水利部已于2002年开展了全国第一批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县建设,各地要进一步抓好试点县建设的有关工作。
  一是加强监督与检查。各地要按照《关于实施全国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工程的通知》(水保[2002]365号)要求,加强对现有试点县的指导、督促与检查,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问题。2003年年底前,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本区域范围的试点县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总结成功的经验,大力推广好的做法。可以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扩大试点范围。试点工作中要重点抓好法规政策制定、规划编制与实施、政府组织领导与协调、群众参与等。要保质保量完成好试点工作,切忌流于形式,走过场,确保试点取得经验,见到实效,探索出一条开展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作的新路子。
  二是开展生态修复的效益监测。生态修复效益监测要作为全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水土保持监测机构要抓紧布置开展相关监测工作。各地要在试点工程建设效益监测的基础上,以省级为单位,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试点区,开展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实施效果的全面监测工作,通过科学地监测,了解和掌握生态自我修复的规律和效果,为建立生态自我修复效益评价指标体系奠定基础。监测结果要及时报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是保证生态修复的资金投入。我部正抓紧开展前期工作,争取开展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的专项资金。目前实施的试点工程投资中央给予适当补助,各地要从中央下达的年度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工程建设投资计划中,按照流域机构审批的实施方案优先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试点工程建设。同时,要通过政府协调,发挥各部门的作用,依靠社会的力量,多渠道筹集试点资金。
  四、强化监督管护,提供政策保障各级水利部门要在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的同时,在机构、管理制度等方面,把生态修复纳入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的日常工作,要有专门队伍和人员负责生态修复区的监督管护工作,要充分发挥乡村管护人员的作用,加强对生态修复试点工程区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
  各地要以《水土保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针对生态修复的特点,对乱挖乱采、滥牧过牧以及不合理利用水土资源等行为,做出封山禁牧、围封轮牧、舍饲养畜等相应规定,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乡规民约,落实管护责任,限制不合理的生产建设活动,减少对自然环境的人为破坏,促进生态的自我修复。同时,要制定优惠政策,保障群众在实施生态修复中的利益,调动广大农牧民转变生产方式、积极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结合实际,围绕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作取得的成效、经验,通过典型事例、科学数据、经验总结与教训分析等,利用报纸、电视等媒介,采用专家访谈、专题报道等形式,宣传生态自我修复在防治水土流失、防沙治沙、改善生态环境、再造秀美山川中的重要作用与意义,不断增强全社会的生态保护意识,转变人们的传统观念和不合理的生产方式,扩大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这一重大举措在我国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影响,在全社会营造关心、重视生态自我工作的良好氛围。
                                             2003年6月3
2003-5-16  水利部
 
 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水保[2003]202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2号)的规定,为加强对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管理,我部制定了《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水利部。
  附件:《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管理,保证监测工作质量,根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凡从事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通过水利部组织的监测人员上岗技术培训,持《水土保持监测人员上岗证书》(以下简称“上岗证书”)开展工作。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资格证书和上岗证书的统一管理。《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和《水土保持监测人员上岗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第四条 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两个等级。取得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监测工作。
  第五条 甲级持证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各类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乙级持证单位可以在本省范围内承担省级以下项目的监测工作。
  第六条 申请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从事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中,至少有3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5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
  (三)具有从事水土保持、土壤、地理、水文、生物、遥感、计算机等专业的技术人员,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超过80%.
  (四)具有与监测工作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设备。
  (五)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申请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从事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中,至少有5名以上的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超过70%.
  (三)具有从事水土保持、土壤、地理、水文、生物、遥感、计算机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四)具有与监测工作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设备。
  (五)固定资产在300万元以上。
  第八条 申请资格证书的单位向水利部提出书面申请,领取《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经主管部门、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汇同有关证明材料报水利部审批。
  流域管理机构的下属单位申请资格证书的,由流域管理机构签署意见。
  第九条 申请资格证书的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一式4份。
  (二)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在职技术人员统计表、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的学历和职称证明(复印件)。
  (五)承担过水土保持监测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
  (六)必备的工作场所和专业设施、设备证明。
  (七)单位章程或有关的管理规章制度。
  (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 水利部负责对持证单位资质的考核。考核分定期考核和日常检查,定期考核每3年进行1次,日常检查不定期进行。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吊销或降级。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情况。
  (二)遵循有关水土保持技术标准情况。
  (三)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开展情况。
  (四)持证单位的机构和人员变动情况。
  (五)监测人员持证上岗与参加培训学习情况。
  (六)设备仪器及其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到水利部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二)单位名称、注册地址变更的。
  第十二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吊销或降级资格证书。
  (一)在领取资格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出借资格证书的。
  (三)超出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承接业务的。
  (五)转包或变相转包所承担业务的。
  (六)从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七)取得资格证书后,3年内没有开展业务工作的。
  (八)未按要求参加考核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03年5月16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大纲编制规定
(水利部水保[1999]288号)
    第一条为了保证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质量,与建设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相协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由水利部审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在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前,应首先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大纲(以下简称大纲),大纲经审查批准后,作为指导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技术文本,也是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拟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大纲编制,根据大纲编制并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作为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技术施工设计的技术依据。对于在建或已建大型项目补编的水土保持方案,应编制为下阶段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服务的大纲。
    第四条大纲主要是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方案编制深度、设计水平年,确定重点防治区域和主要措施、投资编制依据,提出工作内容、工作技术路线、调查和勘测方法、设计主要技术要求和关键的技术指标等技术原则,对工作进度、专业人员组成和分工、方案编制经费等作出安排。大纲审查时,应对上述技术指标和方案编制费用进行审核。
    第五条大纲应按照附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
    第六条中央审批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指国务院审批或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大纲由建设单位报水利部水土保持司,须先经受委托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工程咨询评估机构的技术评估后,由水土保持司予以批复。
    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大纲的审批时限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有关单位。附件: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大纲的编制格式和内容
    第一章编制依据包括法律法规依据、技术依据和引用的重要技术资料。
    第二章项目及项目区简况
    l、简要介绍开发建设项目的概况,重点介绍与水土保持相关的生产工艺、施工工艺,特别是选线、选址、取土、取石、弃土弃渣、挖填平衡、开挖破坏等方面的情况。
    2、简要介绍项目区自然和社会经济状况,重点介绍与水土流失和水土保持相关的情况。
    第三章编制总则的确定
    l、根据水土保持要求和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方案编制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实现目标。
    2、根据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开发建设项目的征占地面积和直接影响范围,确定防治责任范围。
    3、根据主体工程的安排和水土保持工程的要求,确定设计浓度和设计水平年。
    4、根据技术规范的要求和项目的实际,确定编制的各项内容。
    5、对主体工程规划设计中已有的、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工程进行评价,提出意见。
第四章调查和勘测范围、内容和方法的确定
    根据设计浓度和编制内容,确定调查、勘察和勘测的范围、内容、方法及步骤。
    第五章水土流失预测时段、内容和方法的确定
    根据项目主体工程情况。确定水土流失的影响因子,在分析评价的基础上,确定预测的时段、内容和方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重点做水土流失影响分析,为主体工程方案比选提供依据。在设计阶段应做较为准确的定量预测。
    第六章水土保持工程总体布设原则的确定
    l、根据方案编制总则、工程项目的特点以及对水土流失影响、区域自然条件、项目的若能分区等,分析确定水土保持分区。
    2、根据水土流失预测、水土保持分区,结合项目即有的与水土保持相关的防护工程的设计原则和实施进度安排原则。
    3、对重大水土保持工程应确定其工程等级及相应防洪标准和稳定性要求,初选工程场址和主要建筑物。
    第七章水土流失监测内容和方法的确定根据项目的水土流失特征和技术规范的规定,提出水土流失监测的重点地段和重点项目,确定监测内容和方法。
    第八章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的确定
    l、估算水平年、投资编制方法和定额的确定。
    2、效益分析原则、方法的确定,
    第九章方案实施保证措施包括组织领导机构、现场设计施工指导、施工监理、资金来源、公众参与等方面的宏观措施。
    第十章拟提交的成果包括方案报告书、附图、附表。
    第十一章编制工作进度和经费安排
    根据估计的工作量及建设单位的要求,初步安排工作进度,并对勘测设计费作出相应的安排。
 第十二章工作组织分工
 为了保证方案编制的质量,应明确主持和参加编制人员的专业组成、结构和分工。
 第十三章大纲编制结论和建议
 提出水土保持方案大纲编制的结论,对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方案的有关建议。
附件:1.编制提纲(按技术规范的规定编写)
      2.附图(大纲阶段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图、 项目总体布局图、水土保持防治分区及措施布局图等)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单位考核办法
(1997年10月30水利部颁发)
    第一条 为加强对《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持证单位的管理,提高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水平,根据水利部制定的《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甲级资格证书持证单位由水利部及其所属的流域机构组织考核;乙级、丙级资格证书持证单位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
    第三条 被考核单位凡参加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人员,须经发放资格证书单位的专业技术培训,培训合格者方可持证上岗。
    第四条 具体考核工作由考核部门成立考核小组进行。考核采取定期考核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日常检查不定期进行。
    第五条 考核内容。
    定期考核是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持证单位综合能力的全面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1.持证单位的机构、人员变动情况;
    2.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的专业组成及水土保持专业技术培训学习情况;
    3.设备仪器、分析测试手段;
    4.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开展情况;
    5.贯彻执行有关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和本考核办法的情况。
    第六条 定期考核的程序。
    1.考核工作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
    2.持证单位应按考核要求及本考核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考核内容,认真做好准备。按要求填写考核登记表一式三份,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负责考核的相应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3.考核小组对持证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必要时可深入持证单位进行调查,持证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
    4.考核结束后,考核小组应提出书面考核意见,经考核部门审定后予以通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乙级、丙级资格证书的考核结果应报水利部备案。
    第七条 凡有《管理办法》第八条列举行为及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不合格:
    1.在方案承揽编制中采取不正当手段;
    2.因方案编制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考核合格者对其资格证书予以确认,考核不合格的由原发证机关中止或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九条 持证单位不按要求参加考核或弄虚作假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中止或吊销资格证书。被吊销资格证书的单位,二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编制资格。
    第十条 考核人员营私舞弊、滥用职权、违反有关规定的,由考核主管部门根据情节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考核办法颁布后,新申请证书的单位,除应具备《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应同时附有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第十二条 本考核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考核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1995年6月9日水利部水保[1995]155号通知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的管理,保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质量,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单位,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三条 《资格证书》设甲、乙、丙三级。
    持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接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任务。
    持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接中小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任务。
    持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接小型以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任务。
    第四条 申请《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具有与其承担编制任务相适应的实验、测试、勘测和分析技术手段,熟悉和掌握国家与地方颁布的水土保持法规和技术规范,并能提供已编制或正在编制的一至两个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或类似成果。
    申请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限于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以法定程序批准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规划、设计、科研、咨询单位,并具有从事水土保持技术工作的两名以上高级技术职称和五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
    申请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限于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市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以法定程序批准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规划、设计、科研、咨询单位,并具有从事水土保持技术工作的一名以上高级技术职称和三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
    申请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限于市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县级人民政府以法定程序批准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规划、设计、科研、咨询单位,并具有从事水土保持技术工作的三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五条 甲级《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乙、丙级《资格证书》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申请《资格证书》的单位,根据所申请资格证书的级别,向相应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领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考核登记表”一式三份,按规定要求填写后,报送相应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领取。
    领取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的考核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持证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资格证书》的使用规定,按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有关水土保持法规、政策及技术规范开展工作;在签订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合同时,必须标明《资格证书》的级别和编号,并附《资格证书》影印件;当持证单位的性质、机构、人员、仪器设备变化较大时,必须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第八条 持证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颁发《资格证书》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有权中止、吊销其《资格证书》:
    (一)弄虚作假领取《资格证书》的;
    (二)转借《资格证书》的;
    (三)变相转包方案编制工作的;
    (四)机构、人员、仪器设备发生变化已不适应编制工作任务要求又不及时申报的;
    (五)编制方案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六)不履行编制合同的。
    第九条 持证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不当或有错误,造成不良影响和其它损失的,除吊销其《资格证书》、退还全部编制费用外,应如数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乱发《资格证书》的单位,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中止或吊销其《资格证书》颁发权,并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审查颁发《资格证书》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本办法规定者,负责颁发《资格证书》的单位根据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调离其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涉外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必须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由国内持有《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简称“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规范监理行为,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规章,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在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的指导下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程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任责制或项目责任主体负责制,在项目批准立项时予以明确。
  第四条 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必须由水利部批准的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五条 水土保持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对工程施工实行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在确定承建单位前,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应根据有关规定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第七条 实施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前,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应与监理单位签订书面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水土保持工程质量、投资、进度进行全面控制的条款。
  监理单位应依据合同,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和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第九条 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取费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监理单位不得采取压低监理费用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
  第十条 水土保持工程监理除应符合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项目监理机构及设施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须向工程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具体负责监理合同的实施。
  项目监理机构的设置、组织形式和人员组成,应根据监理工作的内容、服务期限及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监理人员组成应满足水土保持工程各专业工作的需要。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于监理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组成及任命的总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应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提供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和生活设施;项目监理机构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完成监理工作后移交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
            第三章监理人员
第十四条 水土保持工程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聘用停息员。    
 第十五条 水土保持工程监理人员须经过培训、考试,取得相应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
  第十六条总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三年以上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监理工程师担任,由监理单位征得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同意后任命。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同意并书面通知承建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是履行监理合同的总负责人,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全部职责,全面负责项目监理工作。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宜担任一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需要同时担任多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应经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同意。
  第十七条总监理工程师根据监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可指定监理工程师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具有二年以上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经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
  第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一年以上水土保持工程监理经验并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担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和承建单位。
  第十九条监理员应由取得《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员岗位证书》或《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培训结业证书》的人员担任,在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第二十条信息员由经过项目监理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的人员担任,协助监理人员工作。
  第二十一条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具体职责按《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监理实施
  第二十二条监理机构实施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工程监理规划。
  (二)依据工程建设进度,按单项措施编制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三)按照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监理,按规定向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提交监理月报和专题报告;
  (四)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提交工程监理工作报告,移交档案资料。
  第二十三条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有关规章、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
  第二十四条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建单位报送的项目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具备下列条件时,征得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
  (一)承建单位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管理人员到位。
  (二)第一批施工项目的设计文件已经监理工程师核查。
  (三)施工组织计划经监理工程师签认。
  (四)年度投资计划已落实。
  (五)所需人工、材料、设备已落实。
  (六)其他必备的开工条件已具备。
  第二十五条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放线和图班界线进行复验和确认。
  第二十六条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建单位报送的拟进场的工程材料、籽种、苗木报审表及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有关规范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对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籽种、苗木等,监理工程师不予签认,并通知承建单位不得将其运进场。
  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员对治沟骨干工程、淤地坝和坡面水系等工程的隐蔽工程、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监理;对造林、种草、坡改梯、小型的沟道治理和蓄水工程、封禁治理工程等可进行巡视检查。
  第二十八条对不合格的部位或工序,监理工程师不予签认,并提出处理意见,承建单位整改后,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九条监理人员发现施工中存在重大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下达工程暂停指令,要求承建单位停工整改。整改完成并符合质量标准要求,总监理工程师方可签署复工通知。
  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承建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监理工程师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
  第三十条监理工程师应按有关规定对中央投资、地方配套、群众自筹资金到位和实际投劳情况核实统计,并向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报告。
  第三十一条监理工程师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工作:
  (一)承建单位统计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的工程量,填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二)监理工程师审核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对未经监理工程师质量验收合格、不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三)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报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
  第三十二条监理工程师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建单位按施工合同填报竣工结算报表。
(二)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建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报表。
       (三)总监理工程师审定竣工结算报表,签发竣工结算文件和最终的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
  第三十三条监理工程师应按下列程序进行进度控制:
  (一)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建单位编制的年、季(月)施工进度计划。
  (二)监理工程师对进度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三)当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监理工程师应分析原因,提出相应的措施,责成有关方面改进或调整计划。
  (四)督促承建单位按调整计划进行施工。
  第三十四条 对原设计有重大变更的,应由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报原批准机关同意;对不影响投资规模、建设地点和工程功能的工程变更,须经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和监理工程师同意,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的质量等级提出意见,监理工作报告是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的主要材料之一。
监理工程师应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监理机构与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和承建单位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
  第三十七条水土保持工程施工中的工程变更、费用索赔、信息管理等监理工作,按《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八条各流域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后30日起施行。
规范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程序、编写格式和内容的补充规定
(水利部水保监[2001]15号)
 一、水土保持方案报送
 (一)分类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大纲和报告书均分送审稿和报批稿两种。在技术文件封面中用小括号注明。
(二)报送
 铁道、国电、交通、煤炭、有色等已与我部联合发文就行业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做出具体规定的,大纲和报告书的报送按原文件要求办理。对于其他的建设项目要求如下:
1、大纲(送审稿)和(报批稿)由建设单位报水利部水土保持司。
2、报告书(送审稿)和(报批稿)由建设单位报请项目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转报水利部。
 以上报文,均为一式三份。
(三)其他
l、建设单位应于预审会议5天前将大纲或报告书(送审稿)送达有关专家。设计单位应按照预审会议专家提出的意见认真修改形成报告书(报批稿),首先送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审核
2、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批复文件后30日内将报告书(报批稿)送达项目所在地省、地、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两份
 二、技术文件印制格式要求
 (一)纸张和装订
    纸强大小采用.44幅面(2lOmmx 297mm),插图(表)可适当加大。左侧装订大纲(送审稿)和报告书(送审稿)可以采用活页装订。
 (二)部分页面格式和内容要求
 l、封面
    (1)颜色
 大纲(送审稿)为乳白色。大纲(报批稿)为浅草绿色。报告书(送审稿)为墨绿色,报告书(报批稿)为浅湖蓝色。封面的印制应采用彩色皮纹纸(含附图册及附件、专题报告等)。
 (2)版式
    ①封面左上角为设计单位的水土保持方案资质证书号和工程设计证书号,用3或4号宋体字。
    ②封面上方为文件标题,第l行为工程名称,用2或3号宋体字;第2行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大纲),用初号或小初黑体字;第3行为(送审稿)或(报批稿),用2或3号宋体字。
    ③封面下方印制设计单位全称,用2或3号宋体字,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④设计单位名下方印出版日期,用阿拉伯数字,用2或3号宋体字。
    ⑤在满足以上要求的基础上,设计单位可以在封面印制项目编写、设计阶段、设计单位标志等其他内容。
 2、扉页
    (1)扉页中上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彩色复印件,与装订方向垂直。上下排列,大小合适。
    (2)扉页下部:
    设计单位地址:
    设计单位邮编: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以上应为小3或4号字黑体或宋体,版面安排以美观为宜。
    3、责任页
    批准:
    核定:
    审查:
    校核:
    编写:
    参加工作人员:
    “参加工作人员”项应附上岗证书编号,没有取得上岗证的工作人员不能署名。责任页为黑体小3号字,名字可为宋体4号字(也可为黑体4号字)。版面安排以美观为宜。
 (三)图件制作
 各类图件要求尽量用CAD制作,用CAD制图难度确实较大的,可手绘制图。不论CAD制图还是手绘制图,其制图格式、图签、线条类型及粗细等,均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水土保持图》(SL73.6—2001)及其他有关标准要求。所有图件应标注清晰,尽量不使用晒制蓝图。
    三、附件要求
    在满足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基础上,必须按以下要求加附有关材料,所附材料均应为复印件:
    l、大纲(送审稿)附任务委托书。
    2、大纲(报批稿)附大纲(送审稿)专家组评估意见、任务委托书。
    3、报告书(送审稿)应附计期部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水土保持司大纲批复文件、大纲评估意见、任务委托书,以及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方案责任范围的确认函、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特性表(附表)。
 4、报告书(报批稿)在上条基础上加附报告书(送审稿)专家组预审意见。
    四、附则
    l、本规定由水利部水土保持司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
关于简化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大纲
审批程序的通知
(办水保[2002]58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务)厅(局),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化审批手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的要求,适应我国加入WTO后的新形势,经研究决定,取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大纲报我部审批程序。为保证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质量,各有关单位在取消水土保持方案大纲审批程序后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 涉及水土保持的国家大型开发建设项目都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大纲,由水利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组织技术评审。建设单位可依据大纲和技术评审单位的评审意见直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我部水土保持司不再办理大纲批复文件。

    2、 技术评审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制度,评审会前,应提早将技术文本发送与会专家审阅并准备意见。建设单位应于召开评审会一周前将有关技术文本送到技术评审单位。

    3、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应附技术评审单位的评审意见,其它应附材料仍按《规范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程序、编写格式和内容的补充规定》执行。
 
关于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搞好水土保持的通知
本网 国家安全土地管理局、水利部[1989]国土[规]字第88号
1989-07-28
  法规名称:关于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搞好水土保持的通知
  制定机关:国家安全土地管理局、水利部
  颁布日期:1989.07.28
  实施日期:1989.07.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水利 (水电)厅(局),福建省水土保持委员会,解放军有关部门:
  当前,各地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的积极性很高,许多地方通过有组织有计划开发农用地和其他用地,稳定了耕地面积,增强了农业后劲,取得显著效益。但是,也有少数地方在土地开发利用中,只注重经济效益,忽视生态效益,出现了水土流失、妨碍行洪蓄水等恶化生态环境的现象。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制止,将对土地开发利用工作产生严重影响。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和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必须加强管理。为此,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开发利用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家下达的土地开发利用计划和要求组织实施。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管理土地开发工作中,要会同水利、水土保持等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土地资源状况、开发利用条件和国家、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地区的中、长期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土地开发利用规划要与江河流域综合治理规划和水土保持防治规划相协调。
  三、确定土地开发利用项目要考虑综合效益,尤其要注重生态效益。一般项目应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大型项目必须经过有关专家论证。坚决杜绝不合理地开发土地,造成水土流失、妨碍行洪滞洪等现象。严禁在国家规定的禁垦区域和生态环境脆弱的地方,以及禁垦坡度以上的坡地上进行开荒。
  四、开发者要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应附有《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批土地开发利用项目时应征求当地水土保持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水土保持有关规定的,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审批。土地管理部门要会同水土保持等有关部门确定土地开发利用项目的验收标准,并组织检查、验收。
  五、土地开发利用管理是一项新的工作,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会同水土保持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土地开发利用管理的经验和问题,及时函告国家土地管理局和水利部。
 
 
关于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
(地质矿产部   水利部    地发[1993]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主管厅(局)、水利(水电)厅局:
国务院于1993年8月1日以120号令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为贯彻执行《实施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办矿山企业办理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事宜提出以下要求。
一、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办国有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经与采矿登记机关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不得为其办理采矿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二、请各省(区、市)根据《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开办集体矿山企业、个体采矿办理采矿登记的具体程序规定。
水利部、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煤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水保[1999]3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煤炭管理部门、各流域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现就加强煤炭行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煤矿生产建设过程中应采取保护水土资源的措施,防止造成人为的水土流失;固开发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由建设单位负责治理。建设项目的水上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二、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煤矿建设项目,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单独成册,专项审批。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中应有水土保持设计的内容。

    建设项目的设计概算中应列有水上流失防治工程的投资.负责审批投资的单位应将水土保持方案的投资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中,并落实防治经费。

    三、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在建项目,凡已造成水土流失而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没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上保持方案的,建设单位应补编水上保持方案。已建成的煤矿生产建设项目造成水土流失的,应依法组织治理。

    四、水土保持方莱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级<编制水上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编制。按规定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大纲的煤矿建设项目,按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其大纲经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作为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依据。

    五、凡是跨省、自治区、直辖下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进行预审,方案预审后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煤矿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按规定审批权限进行预审和审批。

    六、各级水行政工营部门要积极支持煤矿生产建设,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精神执行,煤矿建设和生产单位要自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好水上保持工作。
 
1999年7月20日
水利部 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水保[1999]470号
1999-08-30


  法规名称:关于加强有色金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水利部 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
  颁布日期:1999.08.30
  实施日期:1999.08.30
 
水利部、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关于
加强有色金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水保1999470号 1999.8.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有色金属工业管理部门、各流域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条例、规定,保护生态环境,现就加强有色金属工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包括有色金属矿山以及位于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有色金属冶炼、加工等项目,以下同)的建设和生产,都必须防止水土流失。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时,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单独成册,经专项审批后,才能进行设计;其中防止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二、已经因开发建设和生产造成水土流失的有色金属矿山和工厂,应当按照“谁损坏水土资源、谁负责治理水土流失”的原则,制定规划和方案,采取措施,积极防治。
凡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有色金属工业在建项目,在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没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单位应予补报。
三、水土保持所需的投资、设备、材料要安排落实。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的设计概算中应包括有水土流失防治工程的投资,并加以落实。
四、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由建设单位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当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进行编制,需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大纲的项目,必须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大纲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五、凡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国务院有色金属工业管理部门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进行预审,方案预审意见由国务院有色金属工业管理部门报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其他有色金属工业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按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预审和审批。
六、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有色工业生产建设,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条例、规定和本通知的精神执行;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和生产单位要自觉地遵守水土保持的有关法规,主动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转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
涉及水土保持方案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有关审批问题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    水保[2002]157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
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水利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日前下发《关于涉及水土保持方案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有关审批问题的通知》(环发[2002] 129号)强调了建设单位在向环境影响主管部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稿时应同时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书面审查意见。现将此文转发给你们,请加强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调、配合,切实做好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秕、落实工作。
 
 
关于涉及水土保持方案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有关审批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发[2002]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提高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效率,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现对涉及水土保持方案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有关审批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是涉及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必须有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作为报告书(表)的一个独立章节。
    二、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可研深度)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将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情况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三、建设单位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稿时应同时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书面审查意见,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未出审查意见的,建设单位应及时请示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四、在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期限内,水行政主管部门仍未出具对水保方案审查意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规定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关于印发《全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纲要》的通知
发布单位:水利部
        号:
发布日期:20040808
生效日期:20040808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陕西省水土保持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明确21世纪初期我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总体布局,对策措施,全面推进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全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纲要(20042015)》。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全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纲要(20042015
 
  水利部
2004818
 
 
 
 全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纲要(20042015
 
  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历史时期,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新型工业化的推进、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都对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全面贯彻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确定的任务,明确21世纪初期我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总体布局、对策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以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维系良好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纲要。
一、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现状与问题
(一)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成效
1.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后,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步入了法制轨道。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真履行职能,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推进依法行政,强化预防监督,严厉查处违法案件,认真落实法律规定,坚持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控制人为水土流失取得很大成效,突出表现在:全社会及全民的水土保持意识和法制观念普遍得到了增强;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体系、监督执法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初步建立,县级以上发布水土保持法规性文件2000多个,全国有监督执法人员7.4万人,颁发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1300多个,执法人员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持证上岗;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告了县级、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逐步得到落实,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率达80%以上,开发建设项目共治理人为水土流失面积3万多平方公里,拦挡弃土弃渣8亿多吨,建成了一批恢复治理示范工程;开展了城市建设水土流失防治试点工作,加强了城市自然植被、景观保护和水系绿化美化;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开始起步,完成了全国第二次水土流失遥感调查和公告;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程开始试点并逐步展开,在塔里木河、黑河等重点流域实施的生态调水,有效地遏制了区域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
(二)当前的人为水土流失问题
2.全国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边治理边破坏的现象十分突出。总体上看,重点防治区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成效突出,城市水土保持取得突破性进展,但广大农村牧区水土流失依然严重;气候变化、地质活动等自然因素与人为不合理的开发建设活动共同作用,极大地加剧了水土流失的发生与发展。突出表现在:局部地区林草植被面积减少,水源涵养能力下降,加剧了洪涝灾害;西部地区脆弱的生态环境继续恶化,长江上游、黄河中游水土流失严重,西南石灰岩地区陡坡开垦、石化面积扩大,造成土地资源匮乏、土地生产力下降或丧失,威胁人类生存;江河源头水土资源不合理开发利用,绿洲、湿地和湖泊缩减;特殊生态功能区植被缺乏有效保护,导致水资源紧缺,生态功能退化;草原区过载过牧,乱采乱挖,长期得不到休养生息,草原退化、沙化、盐碱化严重,沙尘暴频繁发生;东北黑土地过度垦殖、黑土流失、黑土层变薄;资源开发和基本建设活动破坏植被,随意弃土弃渣,导致江河湖库淤积,甚至诱发滑坡和泥石流灾害;城市开发建设、开山、采石、取土、挖沙,破坏自然景观。
(三)预防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3.全国第二次水土流失遥感调查表明,全国的水土流失面积356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37%。特别是人为水土流失仍呈加剧的趋势,每年新增人为水土流失1.5万平方公里,影响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制约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国家的生态安全构成威胁。面对严峻的形势,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和艰巨,同时,存在着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一是人们保护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意识不强,重开发轻保护,肆意破坏植被,随意弃土弃渣;二是法制不够完善,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政干预等问题;三是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手段和设备落后,经费缺乏,监督管理机构不健全,执法人员素质不够高;四是全国的水土保持监测预报系统还不健全,监测工作尚未全面展开,对水土流失的监控时效性差。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4.全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落实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保护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全面实施《水土保持法》,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大力推进分区防治战略,强化预防监督,落实管护责任,遏制水土流失及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以坚决控制人为水土流失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目标,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以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维系良好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5.全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控制人为水土流失,全面加强预防保护工作,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
坚持分类指导,分区防治的原则,依法划定重点预防保护区、监督区、治理区,健全分区防治、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坚持依法行政,管理规范的原则,依法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实现管理工作规范化;
坚持监测先行,科学管理的原则,加强监测预报工作,提高水土保持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依法落实人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三)主要目标与任务
6.2015年,建立完善配套的水土保持法规体系,健全执法机构,提高执法队伍素质,规范技术服务工作,全面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落实管护责任,有效控制人为因素产生的水土流失,从根本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使植被覆盖率大幅度提高,水土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支撑和保障。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系统,定期公告水土流失动态。
7.主要任务:
1)建立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系统,建成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7个流域监测中心站、31个省级监测总站、175个重点分站和典型区监测点的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结合全国防汛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有水文站网,合理布设监测站点,全面提高数据采集、传输的质量和稳定性。对三峡库区、晋陕蒙接壤区、环京津风沙源区、退耕还林区、塔河及黑河下游区、南水北调等区域实施重点监测。每年对重点项目水土流失动态进行公告,每5年对重点地区进行一次公告,每10年公告一次全国水土流失状况;
2)加强对生态环境良好区域保护工作的力度,制止人为破坏,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3)有效保护综合治理的成果,落实管护责任,使其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得到持续发挥,生态环境良性循环;
4)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程全面展开并取得实质性进展,实施生态修复面积120万平方公里,通过自然修复,使大范围的植被覆盖率得到恢复和提高,水土流失程度大幅度减轻;
5)加强四荒土地开发的管理工作,规范四荒土地开发方式,在四荒开发中,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有效保护天然植被和自然生态景观;
 
  (6)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得到全面落实,开发建设与水土流失防治同步,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率达到90%以上,使80%以上的废弃土石渣得到拦挡和防护,水土保持功能得到恢复,生态环境更加良好;
7)有效控制城市开发建设中的水土流失,使多数城市(镇)人居环境有较大改善,人与自然更加和谐,生态良好、环境优美,到2015年,全国建立100个国家级、300个省级水土保持生态示范城市,建立1000个水土保持生态示范城镇,推动水土保持生态示范村建设。
三、重点工作
(一)加快建设水土保持监测系统
8.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系统建设。近一、二年内完成全国、七大流域和省级水土保持监测规划,2006年完成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一、二期工程,建立布局合理、覆盖全国的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国水土流失状况实施及时、准确、持续的监测,形成标准统一、定量准确、技术先进、时效性强的水土保持监测系统,建立水土保持定期公告制度,建立并完善全国水土流失本底库和动态数据库,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9.主要措施:建立健全各级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培养专业水土保持监测技术人才,制定数据采集、信息管理、设施设备条件等监测技术标准,建立健全监测工作年报制度,实现监测预报技术的规范化,建立监测机构和监测人员资质管理,提高监测质量和水平。
(二)建立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
10.建立一批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近期国家重点抓好子午岭、六盘山、桐柏山、大别山、大兴安岭,岷江、大渡河、白龙江、赣江、湘江上游山地植被保护区;呼伦贝尔、锡林郭勒草原植被保护区;首都水资源保护区、丹江口水源保护区、鄱阳湖周边保护区等预防保护重点工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也要建立本辖区的重点预防保护区。明确保护区界线,并设立明显标志。
11.主要措施:加大保护现有植被的力度,严格限制森林砍伐,禁止毁林毁草开荒,25度以上耕地实施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坚决制止一切人为破坏现象,减少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系统的干扰;推行以电代柴、以煤代柴,发展沼气,逐步改变燃料结构,发挥林草植被的生态功能。
(三)全面推进生态修复
12.国家和省、地、县要划定生态修复区。在地广人稀、生态脆弱地区建立重点生态修复区,国家将重点抓好:塔里木河绿洲、黑河流域绿洲、青海三江源区、准格尔盆地、毛乌素沙漠和浑善达克沙地边缘、青海湖周边、白龙江上游的甘南及川北草原区、滇西三江地区等生态修复区。各省根据实际确定本省重点生态修复区。
13.主要措施:全面实施生态自我修复工程,加强监督和管理,改变粗放落后的生产经营方式,禁止乱采滥挖,防止过度放牧;科学合理安排生态用水,恢复植被,保护绿洲和湿地;实行舍饲养殖、轮封轮牧、生态移民,封禁育林育草,退耕还牧,休牧还草,通过生态自我修复,恢复其生态功能;开展牧区水利建设,建设高质量的饲草料基地,发展集约化、可持续发展的畜牧业。
(四)强化重点监督区和“四荒”土地开发的管理
14.加强对各类资源开发和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国家重点抓好:黄河中游晋陕蒙接壤区煤炭开发区、黄河中游豫陕晋有色金属开发区、新疆石油天然气开发区、陕甘宁蒙接壤石油天然气开发区、长江三峡库区以及国家重点建设的南水北调、西气东输、西电东送、青藏铁路等重点工程的监督管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也要确定本级重点监督区和监督的重点工程,对本辖区的所有重点监督区和重点工程实施有效监督。加强对“四荒”土地开发的管理,严格规范“四荒”及各类土地开发活动,实行保护性开发,减少对原生地貌的破坏,坚持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开发与治理同步,恢复良好生态。
15.主要措施:严格依法行政,强化监管力度,认真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开发建设单位和施工建设人员的水土保持意识;科学制定防治方案和研究治理措施,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对工程建设中的各类开挖面、边坡采取防护措施,弃土弃渣放置在规定的专门场地拦挡,裸露面恢复林草植被,施工场地进行综合整治,并落实水土保持设施的施工管理、监理、监测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执法检查,严把水土保持设施的竣工验收关;在监督管理区建立一批恢复治理示范工程。
(五)加强重点治理成果管护
16.加强对重点治理工程区的管理和维护。国家重点抓好有国家投资的黄河中游多沙粗沙区、长江上中游重点支流区、京津周边风沙源区、草原区、西辽河上游区、东北黑土区、海河流域太行山区、珠江石灰岩区等重点治理区成果管护监督。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重点治理成果落实管护责任,同时,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本级重点治理成果管护区,落实管护责任。
 
  17.主要措施:制定保护治理成果的相关政策,调动治理区群众积极性,按谁治理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落实成果管护责任,制定管护制度;设立管护标志,建设管护设施,定期报告管护区情况;实行集体、个人、专业队等多种管护方式,明晰产权和使用权;治理成果允许拍卖、承包、继承、转让,同时要明确管护责任;严禁随意占用和破坏治理成果;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检查、监督,对破坏治理成果的要依法严厉查处。
(六)大力推进城镇水土保持
18.加强城市水土保持及城镇化过程中的水土保持工作。国家主要抓好处于山丘区的经济特区和历史文化、旅游名城的水土保持生态示范城市工作;各省(区、市)根据本地实际抓好代表不同类型区域的省级水土保持生态示范城市工作,各市(县、区)抓好水土保持生态示范城镇、示范村工作。
19.主要措施:保护城市自然地貌植被,严格控制开山采石,实施裸岩裸地治理;对开发建设区的建设实施严格管理,控制和减少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对城市水系进行综合整治,提高水系绿化指数和城市雨洪调蓄能力;增加城市绿地,恢复和提高城市生态系统功能,改善人居环境;对城市郊区实施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建设普及科学知识、开展实验研究、供市民观光休闲的水土保持示范小流域。
五、保证措施
(一)健全法规,依法推进预防保护和监督管理
20.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和修改相关配套法规,建立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体系,增强法规的操作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加强领导,建立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责任制
21.建立政府领导、人大监督、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和公众参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管的工作体制;建立预防保护责任制,落实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水土保持预防保护责任,实行任期内目标责任制。资源开发单位、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等都要明确预防保护目标和责任。
(三)强化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
22.加强对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建设、设施配备、人员培训,建立稳定、高效、廉洁的执法队伍,提高监督执法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和办事效率;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实现监督管理人员专业配套、学历达标、文明执法和持证上岗,积极推进执法队伍正规化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
(四)依法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制度化
 23.紧紧依靠各级人大,定期开展水土保持法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解决执法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推进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向纵深发展;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强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的政府职能,确立执法主体地位,将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纳入综合执法体系,推行政务公开,使监督执法工作规范化;推行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联合执法检查,使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化;对在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五)增加投入,促进预防监督工作的开展
24.进一步落实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经费。向各级财政部门积极争取水土保持预防监督专项经费,增加预防保护、监督管理、监测工作的资金投入;各级监督管理和监测机构应纳入国家行政或全额事业单位,保证正常的事业费;安排专项经费,加强监督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和职工教育;对依法征收的费用要加强监管,保证用于返还治理和预防监督工作。
(六)加强宣传,提高全民的水土保持意识
5.采取政府倡导、舆论导向、教育介入、媒体宣传等多种方法,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水土保持宣传,向全社会、各行各业、公众宣传水土保持的重要性、紧迫性,开展水土保持警示教育;编写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科普教材,普及法律知识,树立法制观念;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发挥新闻媒体监督和公众监督的作用,提高水土保持的社会影响力。
(七)依靠科技,完善技术标准和服务体系
 
  26.完善和深化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加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技术标准体系的建设;加大对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程设计、监理、监测、施工、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实现持证上岗;加强对技术服务的指导和管理,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加强科学研究,提高预防监督工作的技术水平,注重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在水土保持中的应用、推广。加快水土保持信息化进程。建立水土保持信息快速收集、存贮、处理、查询系统,实现公用基础信息资源的共享,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国家宏观决策,依靠信息化带动水土保持工作的现代化。
(八)制订方案,全面实施预防监督纲要
27.各地应根据本纲要,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地区的预防监督实施方案,落实任务和目标,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的水土保持综合规划中组织实施,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督促。运用法律、政策、行政、经济等手段,落实预防监督工作责任制。
28.开展监测预报试点工作。每个流域机构、每个省都要抓23个监测预报试点,通过动态监测,为重点预防、重点监督、重点治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关于规范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的意见

水利部      办水保[2005]121号
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适应投资体制改革,提高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效率和质量,在取消水土保持方案大纲技术评审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是国家水土保持行政管理职能的延伸,是国家实施水土保持管理的重要环节。技术评审工作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符合水土保持技术标准与规程、规范的要求,确保技术评审的公开、公正、公平。
二、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单位(以下简称"技术评审单位")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对技术评审意见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评审专家进行考核认定,并建立专家库,组织技术培训。未进入专家库并经过相应培训的专家不得参加水土保持方案的技术评审工作。
四、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由技术评审单位主持,应有水土保持、资源与环境、技术经济、工程管理和主体工程等专业的专家,项目所在地流域机构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以及建设单位、主体工程设计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的代表参加。
五、技术评审主持人和评审专家应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编制质量、技术合理性、经济合理性和是否满足控制水土流失、减轻水土流失灾害等要求承担技术责任,评审专家应对相应的专业领域承担技术与质量的把关责任。
六、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技术评审单位进行。技术评审单位在收到送审文件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同意召开技术评审会议的决定并通知建设单位。
七、对没有达到相应技术要求、不具备召开评审会议条件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技术评审单位应退回建设单位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其书面修改意见应同时抄送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考核的内容。对一年内发生一次退回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提出批评,二次退回的提出警告并要求整改。
八、对达到相应技术要求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技术评审单位应提前1周发出技术评审会议通知并抄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技术评审会议3天前将水土保持方案送达评审专家和项目所在地流域机构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
九、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应进行现场查勘。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现场查勘的,应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十、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通过技术评审后,技术评审单位应及时提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评审意见,并送达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组织水土保持方案的修改、补充、完善,形成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送技术评审单位复核。
十一、技术评审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的复核工作。对通过复核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出具技术评审意见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预审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抄送项目建设单位。对未通过复核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按照第七条规定执行。
十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考虑不具备召开技术评审会议条件:
1.对主体工程基本情况把握不准、现场查勘深度不足,工程项目组成、规模、布置及施工工艺等表述不清楚;
2.对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功能评价、工程建设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预测及可能发生的灾害评价深度不足,分析结果不能为方案批复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
3.水土流失防治体系过于笼统,防治措施设计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临时防护措施安排不到位,不能有效减少和控制人为水土流失及可能引发的水土流失灾害;
4.水土保持监测的目标、任务、内容、要求等总体安排和设计不具体,操作性不强,对水土保持监测的实施缺乏指导和控制作用;
5.水土保持投资概(估)算不准确,图纸、工程量和概算不一致,独立费用明显不能满足开展相关工作;
6.不符合国家水土保持方针政策和技术规范、规程的要求,文字、数据、图表等非技术性错误较多。
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
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
保监[2005]2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理、监测、评估、咨询等计费工作,促进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健康发展,结合《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和定额》(水利部水总〔2003〕67号)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6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编制和水土保持技术文件技术咨询服务费计列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的规定,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阶段的水土保持勘测设计费按该文件执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可参考表1标准计列。
表1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计列标准
主体工程土建投资(亿元)
0.5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万元)
30
52
72
82
95
104
116
119
132
156
171
主体工程土建投资(亿元)
 
11.0
12.0
13.0
14.0
15.0
16.0
17.0
18.0
19.0
20.0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万元)
 
185
200
220
230
245
259
270
290
320
350
  
二、水土保持监理费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建设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632号),国家发改委与建设部将共同开展建设监理收费标准的制定工作,水土保持监理收费应按新标准计列。新标准未颁布前,可参考主体工程现有标准执行。
  三、水土保持监测费
根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2号令)和《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范》(SL277-2002)要求,水土保持监测费包括监测设施费和施工期监测费。其中,水土保持监测设施费在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费中计列,施工期监测费可参考表2标准计列。
表2 水土保持施工期监测费计列标准
主体工程土建投资(亿元)
0.5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水土保持施工期监测费(万元)
30
60
90
140
180
220
275
310
350
385
420
主体工程土建投资(亿元)
 
11.0
12.0
13.0
14.0
15.0
16.0
17.0
18.0
19.0
20.0
水土保持施工期监测费(万元)
 
460
490
525
560
600
640
680
710
735
760
注:地貌类型调整系数山区为1.2,丘陵及风沙区为1.0,平原区为0.8。
  四、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报告编制费
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6号令)规定,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咨询评估单位编制《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报告》,其费用可参考表3标准计列。
表3 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报告编制费计列标准
主体工程土建投资(亿元)
0.5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技术评估报告编制费(万元)
10
18
30
36
42
48
54
60
66
72
78
主体工程土建投资(亿元)
 
11.0
12.0
13.0
14.0
15.0
16.0
17.0
18.0
19.0
20.0
技术评估报告编制费(万元)
 
84
107
111
116
119
126
130
144
150
160
  
五、水土保持技术文件技术咨询服务费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建设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632号)、《国家计委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水土保持技术文件技术咨询服务费可参考表4标准计列。
  表4 水土保持技术文件技术咨询服务费计列标准
主体工程土建投资(亿元)
0.5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技术咨询服务费(万元)
1.0
1.5
2.0
2.5
2.9
3.2
3.5
3.8
4.0
4.8
5.2
主体工程土建投资(亿元)
 
11.0
12.0
 
 
 
 
 
 
 
 
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纲要(2006~2015年)
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要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等奋斗目标,必须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水土流失影响我国生态安全,已对经济社会发展构成严重制约。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水土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国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国家制定宏观战略决策提供依据,进一步明确今后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特制订本纲要。
我国水土保持监测始于20世纪30年代,在福建长汀、重庆北碚、甘肃天水及陕西长安等地建立了水土保持试验站,开展了水土流失定位观测。新中国成立后,水利部先后三次组织了全国土壤侵蚀调查,查清了水土流失面积、分布状况和流失程度,为国家生态建设提供了决策依据。水土流失规律、防治措施效益和预测模型等方面的试验研究,为水土流失动态监测预报奠定了基础。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近年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十分重视水土保持监测预报工作,狠抓制度和机构建设、人才培养和技术标准制定、科学研究和新技术推广,全面开展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在各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主要表现在:
(1)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完成了一期工程建设。初步建成了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长江和黄河2个流域监测中心站、中西部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监测总站和100个监测分站,建立了18个综合典型监测站和260多个观测场。
(2)监测制度和技术标准初步建立。水利部发布了《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明确了各级监测机构职责、监测站网建设、资质管理、监测报告制度和监测成果发布等,发布了《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等一系列的技术标准,规范了数据采集与处理、分析评价和资料整(汇)编工作。
4)基础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建设初显成效。建立了以县为单位的全国1:10万水土流失空间数据库,重点地区水土保持数据库,抢救性地整理了一批时间序列长、观测指标完整的试验观测数据和典型小流域监测数据。目前全国建成的水土保持基础数据库数据总量达1100GB,初步形成了不同空间尺度的数据库系统,为实现水土保持信息化奠定了基础。
(5)水土流失预测预报进展顺利。深入研究了降雨、土壤、地形、植被和耕作等对水土流失的影响,探索和研究了坡面、小流域和区域水土流失预测预报模型,取得了初步成果。
我国水土保持监测预报正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与国家水土保持生态建设蓬勃发展的形势,与建设生态良好的和谐社会的目标,仍存在一定差距:一是监测网络仍不完善。监测场点少,覆盖程度低,观测设施设备缺乏,信息管理技术仍不成熟。二是监测工作制度和技术标准尚不健全,尚未形成高效运作的工作机制和统一协调的技术体系。三是监测队伍技术素质有待提高,在应用先进技术开展监测预报、拓展监测领域、支持政府决策等方面能力较弱。四是水土保持动态监测预报持续发展的经费仍没有正常渠道,监测网络运行维护、水土流失动态监测与定期公告缺乏必需的费用,制约了各级监测机构的发展和监测预报工作的正常开展。
全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水利部党组治水思路,充分发挥已有工作基础,积极应用现代科学技术,加强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建设,不断提高监测工作水平,实现对全国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成效及时、准确的监测与预报,为国家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决策提供依据,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加强大江大河流域和省级行政区水土保持监测规划,科学布设监测站点;抓好重点地区、重点项目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急需内容的监测,力争在短期内有所突破。
——统一建设,分级管理。各级监测机构应协调统一,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管理,不断完善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建设;根据区域特点以及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项目、开发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开展各类监测工作,并及时公告。
——科技创新,注重实效。着眼长期监测、连续监测的需要,根据数字化、智能化发展趋势,研发新设施新设备,推广新技术新方法;面向社会,注重时效,解决动态监测和预测预报中的关键问题。
——广泛协作,信息共享。加强科技交流与合作,参与国内、国际生态环境监测,利用国内外资源,取长补短,促进信息共享,在更大领域和更大范围推进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到2015年,建立健全的监测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建成覆盖全国的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建成完善的水土保持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形成高效便捷的信息采集、管理、发布和信息服务体系,实现对全国水土流失及其综合防治的动态监测、预报和定期公告。
2007年底前,建成由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7个流域监测中心站、31个省级监测总站、175个重点地区监测分站和分布在不同水土流失类型区的典型监测点构成的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监测点将充分利用现有水土保持试验站(点)和基层水文站测站,按照流域和水土流失类型区统一规划,合理布设。
开发和完善水土保持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水土流失预测预报、水土保持规划设计、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决策的信息化水平。
加强监测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和及时更新,保证设施设备具有先进的性能,并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障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证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的高效运作、数据交换的安全畅通和监测工作的协调一致。
在“十一·五”期间,建立健全监测工作年报制度、监测工作总结报告制度、监测网络管理制度、开发建设项目监测报告制度、监测成果认证制度、监测资质申报和考核制度、监测成果定期公告制度等。
水利部每年对国家重点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进行公告,每五年对水土保持重点地区公告一次,每十年对全国水土流失状况公告一次。各地要结合当地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实际情况,发布水土保持监测公告。省级监测公告发布前须经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的审查。
在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和吸收先进技术的基础上,逐步完善水土保持监测技术标准体系,制定和完善水土保持监测设施设备、监测站网建设、水土流失动态监测与预测预报、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和信息管理等方面的技术标准,实现监测预报技术的规范化。数据采集应明确不同空间尺度的监测指标及其获取方法、记录方式和数据更新周期等,信息管理重点是控制监测成果质量、整(汇)编监测数据和规范信息管理技术等。
定期开展全国水土流失普查,掌握水土流失面积、分布状况和流失程度,预测水土流失危害及发展趋势,评估综合防治效果。2010年开展一次全国性水土流失普查。
加强重点地区和重点工程水土保持监测。长江中上游、黄河中游、环京津风沙源、东北黑土区、珠江上游等国家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重点工程,要把监测纳入工程建设内容,做好水土保持措施数量、质量及其防治效果的监测。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区和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测水土流失状况、动植物群落演变及生物多样性等内容。国家重大开发建设工程项目区,主要监测开发建设活动对地形地貌、水系和植被的扰动,新增水土流失,以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防治效果。
坚持开展水土保持试验观测。以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建设的监测点为重点,坚持开展水土流失试验观测,不断丰富水土流失规律、水土保持效益和面源污染等方面的资料,深入探索和研发预测水土流失、控制面源污染等方面的设施设备、技术和方法。
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水土流失试验观测数据库、区域水土流失数据库、全国水土流失动态数据库、国家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重点工程数据库、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数据库等,为水土保持管理、决策、预报和公告奠定数据基础。
2010年,基本形成集信息采集、入库、处理和发布于一体的快速便捷的网络化数据库。在此基础上,争取到2015年建成水土流失预测预报、水土保持规划设计、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决策支持等系统必需的知识库、模型库、参数库和基础数据库。
在大量试验观测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集成国内成果,建立不同尺度的、适应不同区域的水土流失预测模型,满足预测水土流失趋势、指导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技术措施配置和进行水土保持决策等方面的需要。
(一)加强领导,建立目标责任制
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是法律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是水土保持的基础性工作,关系到水土保持事业自身的发展。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促进水土保持信息化、现代化的高度认识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领导目标责任制,定期公告水土流失状况和水土保持防治成效。各级监测机构要贯彻落实《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抓住国家建设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的机遇,编制水土保持监测规划,落实任务和目标,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的水土保持综合规划中组织实施;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监测机构,配备技术人才,完善基础设施,保证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各级监测机构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管理和指导持证单位开展监测业务,统一管理监测数据和成果。承担水土保持监测的单位须具有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监测专业技术人员须取得监测岗位证书持证上岗。水土保持监测预报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技术标准,监测数据不得弄虚作假,成果符合要求。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将监测网络运行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监测网络良好运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项目,要足额列支监测专项经费,保障监测工作落到实处。依法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足额落实监测费用,专款专用。水土保持监测机构要发挥技术优势,增强服务意识,主动承担多方面的监测任务,多渠道增加监测预报的资金投入。
从实现跨越式发展、保障持续发展的需求出发,充分认识科学技术对提高我国水土保持监测预报质量、效率和水平的重要作用。集中优势力量,加大工作力度,启动若干重大科研专项,力争在设施设备研发、土壤流失预报模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监测技术方法和信息系统等方面取得重要突破。
进一步开展监测网络管理、水土流失观测、3S应用(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和全球定位系统)等方面的技术培训,严格监测岗位考核,不断提高监测人员的业务素质,推进水土保持监测预报工作。
2~3年内,完成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国家重点防治区县(市)和所有监测持证单位技术人员的初步培训。同时,根据监测技术的发展和国家生态建设的需要,定期开展监测人员再培训,保证监测知识和技术更新,及时满足不断发展的监测工作和整个水土保持工作的需要。
各级监测机构要积极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合作,试验和推广监测新技术新成果。充分利用水文站网,增加水土保持监测点的密度和监测网络的覆盖程度,提高监测成果的有效性。密切联系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促进水土保持监测预报,服务于全国生态环境监测。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模式,促进我国监测预报工作的快速发展。
吉林省关于生产建设项目申报水土保持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计委、环保局、水利厅1994年6月24日发)
  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州)、县(市、区)计委、环保局、水利(水电、水产)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根据《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和《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现将生产建设项目中申报水土保持方案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以及其他采石、挖砂、取土、淘金等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制定水土保持方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二、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有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达到验收标准,否则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三、在《水土保持法》施行前已经建成或正在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其生产建设单位必须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报水土保持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县(市、区)(包括城区)所辖区域内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当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县(市、区)所辖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所在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市、州所辖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技术要求和报批手续由省水利厅统一制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及矿产资源开发
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国土资源局:   
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工业化、城市(镇)化进程加快,各类基础设施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开山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大量增加,对地貌植被和自然景观的破坏加剧,造成了严重水土流失,直接加剧了洪涝灾害和生态退化,严重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影响了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为深入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落实《水土保持法》“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方针,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保护水土资源的认识。要从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重视土地和矿产资源开发中的水土保持工作,绝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获取一时的经济利益。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保护环境和保护资源的基本国策,遵循“十六大”提出的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要求,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依法保护水土资源和生态系统,以资源的有序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和人居环境改善,支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基础支撑和保障。   
二、依法行政,严把项目审批关。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水土保持法》、《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进一步落实《关于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搞好水土保持的通知》(1989国土〔规〕字第88号)、《关于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地发[1993] 227号)文件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配合,从源头上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制度和水土保持工程“三同时”制度,督促开发建设单位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征用和采矿登记、许可时,要严格把关,切实落实水土保持的有关规定。   
三、调查摸底,分类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普查工作,对现有土地开发、矿产资源开发中造成的水土流失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在普查的基础上,根据情况分类指导、分别对待,进行彻底的清理整顿。对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采石、采矿等国土及资源开发建设项目限期整改。对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区及开山采石、挖沙取上等资源开发项目进行定期联合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四、开展试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选择1~2个地区进行试点,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规范土地、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水土保持工作,督促开发建设单位依法防治水土流失。
 
  
2004年6月I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涉及水土保持方案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有关审批问题的通知
 
(2002年9月17 环发[2002]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提高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效率,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现对涉及水土保持方案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有关审批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是涉及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必须有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作为报告书(表)的一个独立章节。
    二、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可研深度)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将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情况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三、建设单位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稿时应同时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书面审查意见,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未出审查意见的,建设单位应及时请示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四、在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期限内,水行政主管部门仍未出具对水保方案审查意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规定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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