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省级立项(核准、备案)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他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程序规定。

一、受理

(一)受理对象:省级立项(核准、备案)的开发建设项目单位,或中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但征占地面积不足五十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十万立方米开发建设单位。

(二)受理条件:开发建设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文件2份;

2、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2份;

3、加盖编制单位公章的编制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受理程序

1、受理登记(当场)

监督处对开发建设单位提出方案审批申请的,应当当场办理受理登记手续。

2、审查(当场)

办理受理登记后,监督处应当场安排人员对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及方案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1)是否属于省级审批的项目;

2)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3)编制单位是否具有编制资格。

3、处理(办理时限:1日)

审查结束后,监督处应当根据情况分别提出办理意见: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不属于我局审批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提出申请的开发建设单位向有关审批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开发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属于省级审批、申请资料齐全、编织资格合格的,应当受理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开发建设单位的申请,应当经过监督处负责人及我局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出具加盖我局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

二、技术评审

(一)提交技术评审有关资料:监督处在1日内将受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委托技术评审单位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单位接到有关资料后应当在受理通知书上盖章并注明受理日期。

(二)评审会组织

技术评审单位应当在10 日内组织有关专家召开技术评审会,并在会前一周发出会议通知,同时抄送我局和开发建设单位;在召开会议1--3天前将水土保持方案送达有关专家。评审会应有涉及水土保持工程、植物、管理、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地方水土保持部门的代表,以及建设单位、主体工程设计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的代表参加。

会前,评审单位要组织专家查勘现场,并向与会代表通报现场查勘情况,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现场查勘的,评审单位应书面说明情况,报局监督处负责人审核,局主管领导审定。 

(三)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会要成立专家组,由专家组组长主持评审,要让与会专家和代表充分发表意见,评审单位要安排专人记录整理专家和代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并附详细的修改意见。

会后,技术评审单位要及时将评审会参加人员名单(包括联系电话)、会议记录、专家组评审意见、修改意见及时归档。

(四)修改和复核

技术评审未通过的,由技术评审单位责成编制单位认真修改,重新报送方案(评审稿),再次组织技术评审。技术评审通过的,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单位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修改完善时间不得超过15日。技术评审单位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后,应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出具书面回执,并在5日内完成水土保持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的复核工作,出具复核意见,报监督处办理审批手续。

三、审批

(一)审批条件

1、开发建设项目符合水土保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由技术评审单位报送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纸质文本二份、电子文本一份(报告书应附:技术评审单位的评审意见、专家组名单、修改意见、开发建设项目防治责任范围确认函等);

3、技术评审单位对修改完善后的水土保持方案的复核意见。

(二)处理(办理时限:6日)

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监督处具体承办人在2日内起草批复意见,报处负责人审核,处负责人在2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报局主管领导审定。局主管领导2日内完成审定工作。

(三)、送达(办理时限:5日)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意见由监督处具体承办人在我局负责人最后审定签发后5日内印制并送达。

四、文件归档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结束后,监督处具体承办人在2日内完成审批文件有关数据的统计、归档及在网上公示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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