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河湖警长履职行为,压实河湖警长责任,提升河湖警长制工作效能,近日,吉林省印发《吉林省公安机关河湖警长制工作细则(试行)》,对河湖警长履职标准内容、途径、方式等进一步明确。

      《细则》要求各级河湖警长要在同级河长湖长领导下,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深入推进河湖警长制工作。要落实河湖警长巡查机制,综合运用车巡、步巡、舟巡、视频巡等多种方式开展河湖巡防。充分运用日常巡防、走访入户、物建特情等手段紧盯河湖周边犯罪活动。遇到重大破坏河湖生态环境犯罪案件,及时报告同级河长湖长,发挥警种合成作战优势,确保案件快速侦破。

      《细则》要求各级河湖警长要坚持打击违法犯罪与保护发展相结合,积极推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主动协调相关行政部门清理整治河湖“四乱”问题,与行政部门开展常态化联合执法,探索建立跨区域河湖治理保护警务协作机制,共同做好河湖保护工作。

      《细则》明确各级河湖警长要强化宣传工作,引导广大群众举报参与,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级公安机关要设置河湖警长制办公室,对工作履职尽责、业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对推进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来源:省水利厅

吉林省水土保持科学研究院  吉ICP备15007926号  联系电话:0431-84608810